1. 应排除中枢神经系统(CNS)存在原发肿瘤及存在活动性或未经治疗的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的患者。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脑转移患者可以参加研究,但其必须达到临床稳定至少4周,且在IP给药前14天内未见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
2. 伴有严重急性和慢性感染的患者,包括:
●伴有未控制的急性感染或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的患者,或在首次服用IP前2周内接受过全身抗生素治疗的患者;允许对于上尿路感染预防性使用全身性抗生素,前提是不违背第6.5节合并治疗中的要求。
●已知有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和/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病史或HIV检测呈阳性的患者应在筛选期间进行CD4+T细胞检测。CD4+T细胞计数<350个细胞/uL的患者无资格入组。HIV感染状态不明且不愿接受HIV检测的患者不得纳入本研究;
●已知患有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的患者。为了纳入本研究,筛选期间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呈阳性的患者必须进一步检测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滴度(DNA滴度超过2500拷贝[cps]/mL或500IU/mL的患者将被排除)和HCVRNA(HCVRNA浓度超过测定方法检测下限的患者将被排除),以排除需要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乙型肝炎感染稳定的患者(DNA滴度不超过2500拷贝[cps]/mL或500IU/mL)以及接受了治疗并达到持续病毒学应答至少12周的丙型肝炎感染者可以入选。
●注:如果研究中心所用HBVDNA测定方法的检测下限高于2500拷贝[cps]/mL或500IU/mL,则研究中心内HBVDNA检测结果低于检测下限的患者可以入选。
●活动性结核病。
3. 既往接受过PARP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4. 在IP首次给药前接受过CYP3A4强抑制剂或诱导剂的患者(如果IP首次给药前的洗脱期≥5个半衰期,则可入组),或在研究期间需要继续接受这些药物的患者。
5. 在计划的研究开始日期之前28天内接种过活病毒疫苗的患者。
6. 在首次给药前28天内参加过试验用药品的研究并接受了研究治疗或使用试验用器械的患者。
7. 患者尚未从细胞毒药物治疗引起的AE中恢复(即采用NCI-CTCAEv5.0进行评估,尚未恢复至≤1级或基线),脱发除外。
8. 在IP首次给药前5个半衰期或14天内(以较长的时间为准)接受过抗肿瘤化疗、内分泌治疗、草药/替代疗法(包括中草药或中药或中成药)或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的患者(抗肿瘤抗体除外)。在IP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抗肿瘤抗体的患者。
9. 在研究治疗之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在研究治疗之前14天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或接受过姑息性放疗,或在研究治疗之前56天内使用过放射性药物(锶、钐等)的患者。
10. 在研究的第2部分,将排除在IP首次给药之前2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的患者,但经过根治性治疗的局部可治愈恶性肿瘤除外,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或原位前列腺癌、宫颈癌或乳腺癌。
11. 有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每月一次或更频繁)的患者。如果需要进一步讨论或澄清,请联系医学监查员。
12. 有癫痫发作史的患者。
13. 既往有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MDS)确诊记录的患者。
14. 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如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型心绞痛、房颤、心律失常)的患者;在IP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患有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性发作的患者;患有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Ⅱ级)的患者;患有需要药物治疗的重度心律失常的患者(包括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QTc]延长[QTcF]超过480ms、安装起搏器,以及既往诊断为先天性长QT综合征)。
15. 无法吞咽胶囊的患者。患有可能会影响口服药IMP4297和替莫唑胺的吸收的胃肠道疾病的患者。
16. 已知对IMP4297、替莫唑胺或产品的任何辅料过敏的患者。
17. 接受过移植手术的患者,包括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骨髓移植的患者。
18. 已知有酗酒史或药物滥用史的患者。
19. 研究者认为患者的基础疾病可能使患者在接受IP给药时面临风险,或可能影响对毒性事件或AE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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